关于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的解释

安徽会计
2025-06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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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<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财会〔2019〕26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要求,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范围如下:


安徽省行政区域内,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,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(以下简称“学员”)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。



具体解释:

1、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,即取得初级、中级或高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。

2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,即为公司注册地在安徽地区,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。


会计人员的解释

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:

(一)出纳;

(二)稽核;

(三)资产、负债和所有者权益(净资产)的核算;

(四)收入、费用(支出)的核算;

(五)财务成果(政府预算执行结果)的核算;

(六)财务会计报告(决算报告)编制;

(七)会计监督;

(八)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;

(九)其他会计工作。


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、总会计师的人员,属于会计人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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