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

安徽会计
2024-07-10

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.png


皖注协〔2024〕42号

各会计师事务所:

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,根据《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》(皖注协〔2024〕39号)的规定,现就开展2024年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综合评价对象

2023年12月31日前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,包括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。《办法》第四条规定不得参与综合评价情形的事务所除外。

二、送审材料

《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》(附件)及指定类型的证明材料。

三、填报要求

(一)各事务所应完整填写《自评表》各项指标自评分、提交的证明材料名称以及经办人信息,并按顺序附上佐证材料。没有相关佐证材料支持的填报数据或事项将不予认可。

(二)本次综合评价填报信息应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。综合评价指标涉及的数据和得分,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。

(三)外省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。本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。

(四)请于7月31日前将评价所需材料邮寄至省注协,逾期不予受理。全部送审材料需在首页盖事务所公章并加盖骑缝章。

四、联系方式

联系人:胡廷康,电话:0551-68150380。

地址: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综合楼502室。

附件: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

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

2024年7月1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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