皖注协〔2024〕42号
各会计师事务所:
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,根据《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》(皖注协〔2024〕39号)的规定,现就开展2024年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综合评价对象
2023年12月31日前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,包括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。《办法》第四条规定不得参与综合评价情形的事务所除外。
二、送审材料
《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》(附件)及指定类型的证明材料。
三、填报要求
(一)各事务所应完整填写《自评表》各项指标自评分、提交的证明材料名称以及经办人信息,并按顺序附上佐证材料。没有相关佐证材料支持的填报数据或事项将不予认可。
(二)本次综合评价填报信息应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。综合评价指标涉及的数据和得分,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。
(三)外省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。本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。
(四)请于7月31日前将评价所需材料邮寄至省注协,逾期不予受理。全部送审材料需在首页盖事务所公章并加盖骑缝章。
四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胡廷康,电话:0551-68150380。
地址: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综合楼502室。
附件: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
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
2024年7月10日